《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条款即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其是否是“同命同价”,需要仔细推敲。
人是有生命的,在奴隶社会,奴隶被称为是会说话的工具,在封建社会,农民依附封建地主阶级,没有平等的权利,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倡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但其是否是同命同价未揭示出来,其实人的生存权是法律赋予的,法律赋予生存权自然人就有生存权,法律没有赋予生存权,自然人就没有生存权。
在社会主义社会,是彻底解放了的社会,男女平等、老少平等、不同身份的人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具有生存权,且社会主义制度为每个人的生存权提供了物质基础。因此可以说社会主义社会是人人同命的社会。
以上简述了社会主义社会人人同命的问题。在“同命”的前提下人人是否是同价即是否具有同等的价值,所谓同价,即是不论是什么人,城镇居民也好,农村居民也好,在被侵权时是否是以相同的标准获得相同的赔偿,即“同价”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有不同的规定(外国是否是同命同价暂且不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上按照城镇、农村居民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即同命不同价、城乡有差别,在理论界学者有质疑,在实际工作中,审判人员有异议,广大农民更是有不同的意见,喊出了“同命同价”。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其是否是同命同价的规定,笔者翻阅了不同的版本,都没有阐述此条是城乡同命同价。对此笔者在阅读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经过考虑受到启发,谈以下有关城乡居民请求赔偿时同命同价问题。
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同命是必然的,同价也是应该提倡的,但在社会主义社会直至共产主义社会,都存在差别,应该承认差别。笔者考虑在侵权赔偿中,赔偿价值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价值,即每个人都具有相同的基本价值,体现同命同价的基本原则,另一部分是贡献价值即对社会的贡献,体现差别问题,在基本价值的基础上另外赔偿贡献价值,贡献大的,赔偿数额就大,贡献小的赔偿额就小,无贡献的只赔偿基本价值。比如说比尔·盖茨与一个乞丐相比二者的基本价值相同,体现了“同命”,但比尔·盖茨贡献甚大,可以另外再赔偿一些,体现差别,以上论述尚需思考完善,加以阐述。
另外,再谈一下赔偿价值的标准设定。基本价值设定什么标准来计算,贡献价值设定什么标准来计算,总的原则是标准要合理,体现生命的价值和社会的公平。基本价值标准好确定一些,确定一个基本标准,贡献价值比较复杂,根据具体案情分别确定不同的标准,比如乞丐赔偿多少贡献价值;农民赔偿多少贡献价值;工人赔偿多少贡献价值;干部、知识分子赔偿多大贡献价值,收入高的赔偿多大贡献价值,收入低的赔偿多大贡献价值等等,也就是说根据个案,确定不同的赔偿数额,可以加以讨论,以完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