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故意伤害被判刑一年两个月,冯某不满判决坚持多次进京非访,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北京中南海周边及天安门附近公共秩序,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冯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3月10日,河南省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依法作出维持被告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9年11月9日作出的濮劳决字(2009)第10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26日,原告冯某一家因与本村村民崔某家发生纠纷引起打架,原告丈夫崔某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改判为一年两个月。原告不服,进而非法上访,要求改判其丈夫无罪,并反映其被对方打伤,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委托鉴定。原告于2009年4月份以来,先后多次到中南海周边、天安门附近非访,并不听劝阻,继续上访。2009年11月9日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濮劳决字(2009)第10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对冯某劳动教养一年。原告不服,起诉至濮阳县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作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