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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开庭办理行政案件 座谈推动争议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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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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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严格规范执行案款收发,完善执行案款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经合议庭合议后,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若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6-6657515 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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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现将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执行款代领情况公示表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 承办人 1 (2022)豫09执恢18号 濮阳市商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台前县纺织品公司、台前县百货公司、 台前县新东方商贸有限公司 闫庆云 78900元 李亚博 特别提示:公示期满10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将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93-6657507。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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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load/file/20250822/20250822101757_863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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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两级法院立案窗口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下午14:30--17:30 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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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进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全国版”微信小程序,点开“文书模版”→“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也可下载填写示范文本。 您也可以微信扫描立案大厅或导诉台处的二维码获取电子版,在自助服务区的电脑桌面上自助打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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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本金184940元及利息 身份证号码:4109011973XXXX0518 首位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元林具体下落,并经核查属实查找到被执行人,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给予人民币1000元奖励。 举报电话: (董法官) 执行案号:(2022)豫0902执4238号 被执行人:魏忠良 住址:濮阳市华龙区东湖湾小区15号楼2单元2001 悬赏条件: 0393-8909532 被执行人:河南锐晟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亚层,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数额:59400元 悬赏期限:2025年04月3日至2026年04月3日 联系人:范法官 被执行人:赵好军,男,汉族,1991年06月28日出生 身份证号:41092819910628XXXX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 执行标的:1652895元 被执行人:黄燕敏 家庭住址:清丰县古城乡后张六村4排 举报电话:0393-8639821 上午8:00-12:00 执行标的:202094.16元 被执行人:贾兵会 家庭住址:河南省清丰县仙庄乡贾村1排 举报电话:0393-8639821 上午8:00-12:00 执行标的:125581.5元 被执行人:乔朝鸿 家庭住址:清丰县城关镇南关村 举报电话:0393-8639821 上午8:00-12:00 执行标的:519771.75元 被执行人:周志龙 家庭住址:南乐县近德固乡西吉七村后街97号 举报电话:0393-8639821 上午8:00-12:00 执行标的:152650元 被执行人:张占勇 家庭住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纸房乡田朱娄村084号 举报电话:0393-8639821 上午8: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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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load/file/20250217/20250217093436_601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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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 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守执行。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和加强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下列纠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开展诉前鉴定: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五)劳务合同纠纷; (六)产品质量纠纷; (七)买卖合同纠纷; (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九)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 第二条对于第一条第(一)至(八)项规定的纠纷当事人申请立案的,经其同意后,转入诉前调解,并指定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下称诉前鉴定审核人员)负责诉前鉴定审核事项。 诉前鉴定审核人员接收上述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需要司法鉴定的事项,是否申请诉前鉴定。 诉前鉴定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应当向当事人积极进行释明、引导。 当事人没有申请的,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指定提出诉前鉴定申请期间。指定申请期间为三至七日。 第三条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发现适宜进行会计鉴定的民间借贷等纠纷符合第一条第(九)项情形的,应当按照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接收当事人诉前鉴定申请: (一)申请人与所涉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没有明确的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没有提交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四)具有其他不适宜委托诉前鉴定情形的。 严禁随意扩大适用纠纷范围,严禁随意抬高审核门槛。 第五条诉前鉴定申请书以及相关鉴定材料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提交。 诉前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地等身份信息,申请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六条诉前鉴定审核人员负责对诉前鉴定进行审核。 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应当在收到诉前鉴定申请五个工作日内 对鉴定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明确进行审核,并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协商确认。 审核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补充、补正,或者补充、补正后仍不符合诉前鉴定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重大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鉴定,应当由承办类案的审判人员提前介入办理,组织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明确鉴定范围、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其他类型的复杂、疑难纠纷,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可以要求审判人员提前介入,共同组织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明确鉴定范围、 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共同组织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明确鉴定范围、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七条诉前鉴定审核人员数量由各院根据审核工作量确定,列入立案庭人员序列。 诉前鉴定审核工作量计入绩效考核成绩。逐步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调解员辅助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开展诉前鉴定工作。 第八条诉前鉴定审核人员经审核认为符合诉前鉴定条件的,应当报请立案庭长同意。准许委托诉前鉴定的,由诉前鉴定审核人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鉴定材料推送至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不予准许的,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应当向申请人进行释明并做好记录,防止因解释不到位被投诉或引发信访。 第九条诉前鉴定审核人员规范审核诉前鉴定申请、组织协商确认鉴定材料等行为。 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调解员进行诉前审核的,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加强监督指导,规范审核诉前鉴定申请、组织协商确认鉴定材料等行为。 第十条当事人提出诉前委托鉴定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诉前鉴定申请书及相关鉴定材料,签收诉前委托鉴定告知书。诉前鉴定审核人员与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对接,交接申请材料,确定诉前委托鉴定的承办人员。 第十一条司法技术鉴定部门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当事人协商不成的,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随机确定。 第十二条司法技术部门以“诉前调”字号向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移送鉴定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委托书上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司法技术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鉴定机构预交鉴定费用。逾期未交纳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由调解员继续调解。 第十三条司法技术部门应当督促鉴定机构在诉前鉴定结束 后及时将鉴定书上传至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调解员在线接收 后,及时送交给当事人。 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应当督促鉴定机构及时办理诉前委托鉴定事项,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进行在线催办、督办。 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司法技术部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诉前鉴定。 一般案件鉴定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期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相关专业机构鉴定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释、说明或 补充 。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但同意诉前调解的,由调解员继续调解;不同意继续调解并坚持起诉的,依法登记立案。 经诉前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应当将全部鉴定材料连同调解材料一并在线推送至立案平台,依法登记立案。 第十六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就同一事项提出诉前鉴定的, 不予准许 。 对于当事人恶意利用诉前鉴定拖延诉前调解时间、影响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规制,并作为审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 中再次提出委托鉴定申请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所有诉前鉴定案件办理全部纳入人民法院委托鉴 定平台。具备技术条件的,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提交,直接转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办理。通过线下办理的,手动录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 第十八条诉前委托鉴定选择专业机构应当实行协商选择与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选择过程应当录音录像并存档,确保机构选择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诉前鉴定中对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意见书的审查,对鉴定期限的管理,以及对违法违规鉴定机构的处罚等参照诉中鉴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其他事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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